今天是:2025年12月09日
遂宁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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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2021-08-23
来信标题
公墓管理人员不允许栽种菊花是否合理?
来信内容
我亲属购买了市八角亭公墓墓地一处,在墓地旁栽种了菊花,公墓管理人员要求将菊花移除,并告知墓地会统一栽种菊花,请核实,公墓管理人员不允许栽种菊花是否合理?
办理情况
  • 一、调查情况:通过查阅与来电人签订合同第八条第六款,乙方有维护艺术墓园整洁,不在墓体周边及墓体上私自栽种花木、安放盆栽和安装狮子、香炉等破坏艺术墓园整体氛围,否则甲方将予以移除,损失由乙方承担。来电人违反合约规定私自在墓体周边栽种花木,并对园区草坪进行破坏。 二、办理情况:市八角亭公墓工作人员告知来电人,根据双方签订《墓穴使用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甲方有依法维护管理墓区的权利;第八条第六款,乙方有维护艺术墓园整洁,不在墓体周边及墓体上私自栽种花木、安放盆栽和安装狮子、香炉等破坏艺术墓园整体氛围,否则甲方将予以移除,损失由乙方承担。来电人表示,服从甲方的管理,但考虑到购买菊花花费了400元人民币,望甲方待种植的菊花枯萎后再予以移除,并保证今后根据合同条款依法依规履行义务,不再违反合同条约私自种植菊花。

    遂宁市民政局   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