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四川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遂宁市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方案》等文件,我局起草了《遂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拟与市教育和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3个市直相关部门联合行文。根据文件起草工作进度安排,现向广大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月7日-3月10日,请将意见反馈至邮箱2273358074@qq.com,并注明反馈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曾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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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遂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规范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精准高效实施社会救助,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遂宁市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核对办法。
第二条 在遂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以下情形的,适用于本办法:
(一)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中涉及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低保边缘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人口的认定;
(三)纪委监委、审计等党委、政府部门因工作需要委托核对机构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
(四)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因复核需要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
第三条 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无委托、不核对;先授权、后核对;只核对、不认定;
(二)依法、客观和公正原则;
(三)保密原则;
(四)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核对工作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明确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
第六条 遂宁市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是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遂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指导县(市、区)、市直园区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信息查询工作。
县级核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如需跨区域核对,可向市级核对机构发起核对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和电子信息采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教体、公安、人社、医保、卫健、自然资源、房管、公积金中心、乡村振兴、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残联、总工会等部门(以下统称“信息核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工作,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信息保障。
第二章 部门职责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核对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相关的信息。有关数据信息已集中到市级的,由市级信息核对部门向市级核对机构提供,有关数据信息只集中到县级的,由县级信息核对部门向县级核对机构提供。
(一)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婚姻登记、殡葬和社会组织登记等信息。
(二)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车辆登记情况、户籍人口登记和注销状况等信息。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机关工勤和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应发工资、津补贴等信息。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等信息。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公积金个人缴存及公积金贷款等信息。
(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房屋产权管理等信息。
(七)房管部门负责提供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住房保障等信息。
(八)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就学、教育救助等信息。
(九)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救助等信息。
(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受灾人员救助信息。
(十一)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核对对象及所属企业信息提供与核对对象经济状况有关的车辆运营、船舶运营等信息。
(十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土地承包和农机、种养殖项目补贴(补助)等信息。
(十三)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权交易、林业项目补助等信息。
(十四)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提供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信息。
(十五)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纳税等信息。
(十六)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和残联所掌握的救助等信息。
(十七)总工会负责提供建档困难职工(农民工)帮扶信息。
(十八)金融工作局根据民政部门的需求和申请人或其家庭的授权,负责协调本市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分行负责协调、督促遂宁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配合民政部门,依申请人或其家庭的授权,按照规定的手续查询、提供当事人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遂宁监管分局协调、督促全市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依法依规针对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或其家庭授权、符合法律规定、手续完备的查询要求,配合查询有关当事人银行开户、存款、商业保险购买、缴纳等信息。
(十九)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核对工作实际需要,协助提供有关信息。核对业务开展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新增或调整部门之间相关信息交换内容。
第九条 各信息核对部门要严格按照自身的职能职责,积极支持并全力配合遂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与各信息核对部门的信息系统对接联通工作,落实工作人员负责信息核对工作。
第十条 核对对象应如实提供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瞒报和虚报。核对对象应当书面授权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核对对象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协助核对机构依法开展核对工作。
第三章 核对对象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主要包括:
1.配偶;
2.父母;
3.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5.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根据社会救助政策需要,经授权和委托,可以对非共同生活的赡(抚、扶)养人等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核对内容
第十二条 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身份信息。
(一)可支配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收入。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屋、债权、保险类、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三)家庭成员身份信息。
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包括家庭成员户籍状况、身份证号、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对家庭支出的核对
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核对内容外,核对机构可根据委托机构的要求,对核对对象的就业、医疗、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刚性支出进行核对。
第五章 核对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核对方式
核对工作主要通过核对信息平台进行实时在线核对,对部门间暂不具备数据在线交换条件的,采取加密离线信息传输方式进行离线数据交换。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在线查询。通过电子政务网或专线与信息核对部门建立在线查询的数据接口,实现数据在线实时查询。
(二)线下采集。通过加密介质的方式采集信息核对部门的全量数据,导入遂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在核对平台内形成自有数据库,通过对自有数据库的查询完成核对。
(三)线下查询。核对机构通过加密介质的方式提供核对对象的相关信息给核对部门,核对部门在系统内比对或查询后,将检出有比对结果的对象数据通过加密介质的方式反馈核对机构,由核对机构导入遂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在核对平台内形成自有数据库,通过对自有数据库的查询完成核对。
第十五条 在线交换时间原则上不操过3个工作日,离线交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在信息核对基础上,还应当综合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六条 核对程序
(一)业务受理。核对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经济状况核对相关材料,填写《遂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审查,审核合格后提交至相应的县级主管部门。
(二)部门委托。县级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委托县级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委托书。
(三)信息核对。县级核对机构对资料审核符合规定的,将其传输到遂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通过在线或离线方式向信息核对部门提出核对需求。信息核对部门按规定反馈核对结果,原则上在线交换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离线交换时间不超过5工作日。
(四)出具报告。县级核对机构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相关信息,开展信息筛选、比对、计算等工作,核实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及其他情况后,应当出具书面核对报告,并按时送达委托核对的相关部门。自收到核对委托之日到反馈核对报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核对对象需要跨县级以上区域核对的,或者因技术故障、核对难度大等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复核的,可以适当延长完成核对时间。
纪委监委、审计等党委、政府部门因工作需要委托核对机构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也需按照核对工作要求向核对机构提交委托书。
第十七条 复核工作
核对对象对核对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核对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县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及佐证材料,相关县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复核其经济状况的,可以委托县级核对机构进行复核。核对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给相关部门。核对对象需要跨县级以上区域核对的,或者因技术故障、核对难度大等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复核的,可以适当延长完成复核时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规范运行、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岗位设置与职责,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化各业务环节授权控制,建立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的权限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核对数据的监控,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核对机构与其工作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未设立核对机构的县(市、区)具体从事信息核对的人员与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 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核对对象信息,不得利用信息核对平台查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信息。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资料,导致核对机构获取的资料失真的,应承担相关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由社会救助审批机关给予处理,并视情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相关部门规定,计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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