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 加强全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和开展 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来源:遂宁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6-26 15:3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直园区民政事务(社会事业)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深刻吸取6.2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厅办〔202345号)、《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民政服务机构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全市民政领域安全生产责任,落细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全力营造和维护民政领域安全有序的发展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警钟长鸣,坚决扛起安全生产政治责任

    县级民政部门、机关各科(和各直属事业单位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不断强化政治担当、使命担当、责任担当,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实抓细安全管理工作。要坚决扛起保安全的重大政治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从事故教训中警醒起来,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举一反三,紧盯苗头隐患,全面排查风险,全力做好民政领域重大隐患专项整治、“迎大运·保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切实强化特殊时期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守牢民政领域安全底线。

    二、坚持防患未然,迅速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各县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全民政服务机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全市养老服务(含民营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儿童福利、精神卫生福利、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残疾人照护照料服务、婚姻登记管理等机构为重点场所,紧盯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厨房用气、生产用气、燃气设施监测和检查制度等薄弱点,全面排查民政服务机构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燃气管道腐蚀、燃气灶具老化、燃气阀门损坏、简易存储液化气罐、煤气罐使用、购买未经生产许可销售单位燃气等情况(详细检查清单请见附件1),于629日前完成燃气安全隐患排查,确保燃气安全各项制度落实到位。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加快燃气泄漏报警器等安全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确保燃气报警装置安置100%,上线运行率100%。要按照机构类型,分别对服务机构燃气安全问题隐患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一一进行规范登记、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到位,于630日前将本地区民政服务机构燃气隐患排查问题汇总清单(附件2)报送市民政局办公室。

    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排查的专业水平,主动联合应急、消防等部门深入民政服务机构排查燃气电器、建筑施工、动火作业等方面安全隐患,也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风险排查专业化程度。做好应对各类灾害的准备工作,密切关注高温、暴雨、雷电等极端天气引发的内涝、山体滑坡、泥石流、雷击火灾等潜在威胁,强化巡查排险,及时转移安置危险区域内的民政服务对象,全力维护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

    三、坚持齐抓共管,切实提升安全管理工作合力

    各县级民政部门和局机关各科(室)要警惕厄尔尼诺事件可能引发的高温、暴雨等极端天气,切实加强夏季汛期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压力层层传导至最小单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科(室),要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不定期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工作调度,落实安全生产暗访暗查制度,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各县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近期专门召开消防安全会议,研判辖区内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形势和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研究制定责任落实的刚性措施;其他班子成员要带头落实分管领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各项任务落实;民政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人责任,6月底前落实“安全生产月”活动“五带头”要求。

     

    附件:1.民政服务机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问题清单

    2.民政服务机构燃气安全问题汇总清单

     

     

    遂宁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3626




    附件1

     

    民政服务机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问题清单

    单位(机构)名称:                                      时间:2023        

    类型

    检查标准

    发现问题描述

    整改时限

    备注

    一、燃气及使用设备购置渠道情况

    1)液化气罐是否经检验合格,购置渠道是否正规合法;(2)灶具、燃气热水器及其附件购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3)灶具和燃气热水器是否有熄火保护装置,是否装有燃气泄漏报警装置;(4)燃气热水器是否经专业人员安装,是否安装在厨房或阳台(严禁安装在卫生间、浴室、餐厅等空间),是否为直排式等。

     

     

     

    二、燃气设备使用管理规范情况

    1)使用液化气存瓶总重量达到100kg及以上的,是否设置专用气瓶间;(2)气瓶与灶具外侧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不宜小于1米);(3)燃气胶管长度是否合格(不宜超过2米);(4)液化气瓶调压器前端密封垫圈是否 完好;灶具、燃气热水器是否超期使用(使用年限为8年);(5)燃气器具及连接管、阀门等配件是否做到勤检查;(6)燃气胶管是否出现龟裂、老化、发硬发脆现象,是否超期使用(使用期限18个月,建议用金属波纹管替代),使用中胶管两端是否管箍卡紧(严禁高出灶台使用);(7)燃气管网、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是否经过专业年检;(8)燃气灶具等设备使用场所是否做到常通风等。

     

     

     

    三、燃气使用十不准要求执行情况

    1)不准在厨房使用多种气源,使用管道气的厨房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气或煤炭生火;(2)不准在厨房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3)不准在燃气设施上捆绑绳索、电线或吊挂物品;(4)不准擅自增、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5)不准占压、覆盖燃气管道设施;

    6)不准将设有燃气管道、阀门、燃气器具等燃气设施密封或暗设安装;(7)不准将设有燃气管道、燃气器具的房间改做卧室、客厅和卫生间;(8)不准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毁坏、拆除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9)不准非法使用燃气设施和盗用、转供燃气;(10)不准擅自开启或关闭阀门箱和燃气表箱,破坏燃气设施。

     

     

     

    四、相关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定期检查制度;(2)消防应急预案是否充分考虑燃气安全情况。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单位(机构)责任人确认签字:


    附件2

     

    民政服务机构燃气安全问题汇总清单

    序号

    市(州)

    县(市、区)

    点位

    问题描述

    整改期限

    是否整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