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民康医院党总支,各支部: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中共遂宁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遂直工委〔2017〕11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费收缴工作
(1)各支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交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3)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4)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二、细化党费使用项目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党费管理
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各支部收缴党费一律上缴市直机关工委统一管理。如需列支党费需按程序及时向局机关党委及市直机关工委以书面的形式报告。
中共遂宁市民政局机关委员会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