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2016年,省政府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求从2017年起市州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逐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分别负责本科室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意见》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报局领导。
二、各科室应在相关政策措施提交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办公室在合法性审查中,对各科室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
三、各科室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意见。该局根据《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意见》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科室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提出建议。
请各科室和各直属单位高度重视,深入学习《意见》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遂宁市民政局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