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民政局关于全市社会组织“十个严禁”工作要求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5-16 01:1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市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隐患,严格规范社会组织各项活动,现将“十个严禁”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出现“名实不符”“住所空挂”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的印章、银行账户、法律文书、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等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证书上的名称相一致,严格按章程开展活动,实际办公住所地址与登记备案地址必须一致且真实存在、有效使用,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二、严禁出现负责人挂名、不履职

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参加或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参加重大事项决策,履行管理或监督职责,依法依规在有关材料(如会议纪要、年度财务报告等)上亲笔签名。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负责人选任、公示、履职、管理、监督、退出等制度,建立内部矛盾争议防范和协商解决制度。

三、严禁冒用或仿冒官方名义开展宣传

社会组织不得擅自注册或使用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相同或相似(如形似、含义相似、发音相似等)的新媒体账号、名称或标识,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进行误导性宣传。社会组织对报送、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严禁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社会组织应严格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等规定,不得擅自举办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利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或进行其他违规行为。对于经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擅自增设子项目;对于未列入保留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不得举办,且不得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和举办方式等途径继续举办。

五、严禁项目、资金、收费、票据等“体外循环”逃避监管

社会组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将项目、资金、收费、票据等纳入统一管理,财务收支应当通过依法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个人或其他非备案账户收支。社会组织应按章程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报告财务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六、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

社会组织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等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规定公示各类收费信息,不得强制单位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强制单位或个人参加收费活动、接受第三方有偿服务、付费订购产品或刊物、提供赞助或捐赠。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要对会费标准是否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是否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是否按期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是否向社会公示各类收费信息、是否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回头看”,存在问题的要立行立改,切实提升收费行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七、严禁违规举办培训、评价、发证活动

社会组织开展培训的,若培训内容涉及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内容,应依法依规提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不得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开展资格认定或颁发相关证书证件,不得以新职业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等名义举办培训、评价、发证活动。

八、严禁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

社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民政部等22部门《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民发〔2021〕25号)精神,严格对照“六不得一提高”要求,坚决做到不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等便利;不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要切实加强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管理,坚决抵制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积极动员会员或会员单位踊跃参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行动,进一步营造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浓厚氛围。

九、严禁违规举办“一讲两坛三会”

社会组织举办“一讲两坛三会”活动要坚持正确方向,确保活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要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内容活动要落实报批程序,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涉外论坛节庆活动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主题设置不得超过业务范围,不得随意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高峰论坛”“峰会”等字样。经费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及相关要求。

十、严禁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各社会组织负责人要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鉴于社会组织的特殊性,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内部金融风险的全面防控,杜绝会员以社会组织名义或以社会组织为平台开展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秩序活动。如需开展涉及金融领域的活动,须于活动开展前报金融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确保活动合法合规。

全市各社会组织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召开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有条件的社会团体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所有分支机构、会员及每位工作人员。同时要抓紧开展自查自纠,对本组织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等是否存在上述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及时消除违规隐患,纠正违规行为,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业务主管(行业监管)和登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督促指导社会组织整改问题、规范运行,整改情况请及时报市民政局。

特此通知。

遂宁市民政局

2026年1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