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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遂宁市社会救助领域容错免责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10-09 16:1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20〕24号)《遂宁市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十条措施》(遂委办发〔2018〕28号)和《遂宁市纪检监察机关深化容错纠错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细则(试行)》(遂纪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和保护全市社会救助领域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广大基层工作人员担当作为,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遂宁市社会救助领域容错免责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遂宁市民政局

2023年9月13日


遂宁市社会救助领域容错免责实施意见

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全市社会救助领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广大基层工作人员担当作为,推动我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现就建立社会救助领域有关工作容错免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从严管理与正向激励相结合,容错与纠错相结合,做到“三个区分开来”,把民政领域干部职工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民政领域干部职工撑腰鼓劲,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创造创业、干事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

二、适用主体和范围

(一)适用主体。全市从事或协助开展社会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等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适用工作范围。社会救助方面,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以及其他救助帮扶等相关工作。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公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工作。

三、适用情形

(一)社会救助工作容错免责情形

1.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在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的基础上,作出审核确认后发现偏差的;

2. 救助对象在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周期内,未及时报告家庭人口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导致救助出现偏差的;

3. 因部门共享数据不充分、不完善,导致数据查询不准或未查询到,造成动态管理出现偏差的;

4. 因申请救助对象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按照规定履行程序未发现异常导致偏差的;

5. 在“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工作中,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准确掌握真实情况,导致偏差的;

6. 因救助对象经济困难、救助对象死亡无继承人、无法联系追缴对象等原因,暂时无法追回多领资金,经集体研究暂缓追缴或免予追缴的;

7. 已积极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培训、宣传、公开等工作,并尽到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职责,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提出救助补贴申请,导致未纳入救助的;

8.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主动担当作为及时救助困难群众,但因情况紧急,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出现失误偏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在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创新实践中,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因没有先例、缺乏经验出现失误偏差,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10.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工作容错免责情形

1.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在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的基础上,作出审定后发现偏差的;

2. 定期复核期间,补贴对象未及时报告收入变化情况导致出现偏差的;

3. 因部门共享数据不充分、不完善、不精准,导致数据比对结果不全面、不及时、不精准,造成动态管理出现偏差的;

4. 因补贴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等相关人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按照规定履行程序未发现异常导致偏差的;

5. 在“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工作中,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准确掌握真实情况,导致偏差的;

6. 因补贴对象经济困难、补贴对象死亡无继承人、无法联系追缴对象等原因,暂时无法追回多领资金,经集体研究暂缓追缴或免予追缴的;

7. 已积极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培训、宣传、公开等工作,并运用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主动服务功能,为新办理残疾人证、新纳入低保残疾人及时发送提醒信息但残疾人或监护人并未提出补贴申请,导致未纳入补贴的;

8. 在残疾人两项补贴改革创新实践中,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因没有先例、缺乏经验出现失误偏差,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9. 发现失误偏差及时报告,研究应对措施,采取有效手段积极挽回损失和消除影响的;

10. 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三)下列情形不适用容错免责机制

1. 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 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或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

3. 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挪作他用、截留私分专项资金的;

4. 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吃拿卡要、优亲厚友、徇私舞弊行为的;

5. 不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有关业务的;

6. 在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时,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未经调查核实,随意答复信访人,造成重大影响的;

7. 发现失误错误未及时研究应对措施,没有采取有效手段积极挽回损失和消除影响,甚至放任不管、掩盖过失、知错不改的。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政领域容错免责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推进容错免责机制落实完善,提高基层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让能干事的人放心、干实事的人宽心。

(二)严格认定程序。贯彻《遂宁市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十条措施》《遂宁市纪检监察机关深化容错纠错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一般按照启动、调查、认定、反馈的程序进行。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持有异议的,本人有权提出申诉,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复核,及时沟通反馈。

(三)强化结果运用。对给予容错免责的民政领域工作人员,在各类考核、提拔晋升、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方面同样看待、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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