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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遂宁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政策解读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7-07 20:2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临时救助,是党和政府为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而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文件,以及民政部、民政厅下发文件,对临时救助制度建设、作用发挥、覆盖范围等提出新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结合实际,对2022年7月出台的《遂宁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作规程》整体篇幅为8章34条,主要是明确工作原则、细化对象范围和遇困类型、调整救助标准、优化申请受理和审核确认程序、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完善监督管理和容错机制等。

(一)增加实施临时救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修订后的《工作规程》参照制度改革相关文件,阐述了临时救助定义的表述,并明确了实施临时救助应该遵循的原则,即: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适度救助、精准救助、公正公开、制度衔接、资源统筹。

明确临时救助基本原则,主要是让各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准确把握和理解制度属性、职责任务。

(二)细化临时救助覆盖的对象范围和遇困情形

修订后的《工作规程》,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32号) ,将家庭和个人遇困的五种情形,细化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的八种情形。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主要覆盖因教育、医疗、残疾康复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因主要劳动力伤病以及照料家中重病重残、孤老幼儿导致收入减少,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明确其家庭近12个月内月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主要覆盖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将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纳入了急难型范畴。

细化对象范围和遇困情形,主要是为各地民政部门、临时救助经办机构更加准确识别遇困程度、遇困类型提供依据。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明确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情形。

(三)调整临时救助金额的具体要求

一是具体救助标准。修订后的《工作规程》将原按低保标准1—6倍区间确定临时救助额度,调整为:支出型临时救助人均救助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2-6倍给予一次性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人均救助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1-4倍给予一次性救助;因遭遇重大生活困难,人均救助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当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另外,新增了县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统筹考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采取“跟进救助”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二是发放标准。修订后的《工作规程》对临时救助金发放,要求原则上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平台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社保卡账户(以家庭单位单位提出申请、纳入救助范围的,支付到申请人社保卡账户)。重新优化了直接发放现金的3种情形。对于发放实物的,应参照救助金折价计算,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优化申请受理和审核确认程序

优化申请流程。增加家庭和个人“可以直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请”。明确家庭和个人在非户籍地遭遇急难情况,需要申请临时救助的,可以直接向急难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优化依申请受理流程。明确户籍地和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工作。

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根据申请家庭和个人的遇困程度和类型进行程序分流,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选择一般程序;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选择紧急程序,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初审公示等环节;在审核确认过程中,对事实清楚、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临时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补充完善材料和手续。

进一步增强审核实效。明确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防返贫监测对象、建档困难职工等救助保障范围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的,不再单独进行经济状况核对,重点核实其刚性支出。民主评议根据需要开展,主要是评议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不再规定乡镇(街道)集体评审的具体要求。

同时,压减一般程序办结时限、明确紧急程序办结时限,一般程序由30个工作日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确认手续,明确紧急程序自申请到实施救助最迟不超过2天,待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完善经办手续。明确对因复核需要,或有疑问、有异议组织再次调查或民主评议所需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明确终止程序。签署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是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应尽义务,也是民政部门和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开展审核确认、查询个人信息的工作依据。对于申请人拒绝签署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拒绝配合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4种情形,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可以中止审核确认程序。

委托审核确认。明确县级民政部门可以按程序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每月城乡低保标准4倍及以下的临时救助,并按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委托审核确认程序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入户抽查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重点复核统筹开展。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的临时救助,应当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五)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明确临时救助财政资金参照《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和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六)完善监督管理和容错机制

修订后的《工作规程》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明确要求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申请人采取虚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由乡镇(街道)依法追回领取的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信息核对障碍、救助对象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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