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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0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主体责任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3.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4.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5.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四川省和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6.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7.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8.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9.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10. 拟订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1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2.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13.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1.市本级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负责对直接登记、无主管单位组织及完成脱钩的市本级社会组织党建审批和指导开展活动;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市本级社会组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事前审查工作,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单位指导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清算事宜。负责所属的社会组织党建审批和指导开展活动。

2.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活动执法监察工作:市公安局对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活动进行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牵头对非法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渗透活动等情况会同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等情况会同公安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其他相关有执法权的职能部门接收民政部门移交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等情况会同公安部门、民政部门进行处罚。

3.指导社会组织激励扶持工作: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落实各项社会组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操作办法,审批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资格名单;市编办编制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目录;市政府办、市人大、市政协制定社会组织作为界别或代表,参与各级政府议事协商程序和各级人大、政协等操作办法;市民政局提出社会组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参政议政等各项工作建议,初步审核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资格名单,编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名录并对社会组织予以资格审和等级评定。

4.死亡抚恤:市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落实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工作。市民政局按照政策负责现役军人(含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下同)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市人社局负责负责贯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抚恤经费保障,督促指导全市及时做好抚恤金的发放工作。

5.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市民政局指导全市重点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市财政局合理安排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市人社局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市卫计委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6.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身份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人员纳入住房优待范围;市国土局负责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市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办理;负责各地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住房租赁补贴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办理房产、土地证优先优惠工作。

7.开展经常性双拥工作:市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遂宁主要媒体对重要双拥会议、重大双拥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市国教办负责指导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弘扬热爱军队、关心国防的优良传统;市民政局(市双拥办)负责指导安排双拥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遂宁军分区负责协调驻遂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和国防宣传教育工作。

8.调处军民纠纷:市司法局、遂宁军分区政治部和市双拥办负责涉军法律援助及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市维稳办与市涉军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涉军群体上访事宜,维护社会稳定;遂宁军分区、市民政局(市双拥办)负责协调军地双方有关部门处置军民矛盾纠纷。

9.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和培训目标任务、培训动员报名、培训资格审查等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历教育的招生录取、教育管理工作;市人社局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就业推荐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安排、保障和监管,确保教育培训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遂宁军分区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承训单位做好参训退役士兵的管理工作。

10.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服务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下同)党组织建设和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市民政局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经费的审核和保障;市公安局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子女的落户;市人社局负责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手续及社保、医保等关系的转接及医疗保障;市卫计委负责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服务;市委编办负责核定下达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市教育局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工作;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及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税费减免、住房产权办理等。

11.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市民政局(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接收报到,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计划下达和安置岗位落实等;市财政局负责安置经费的审核和保障;市公安局负责退役士兵的落户;市人社局负责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招收聘用和办理退役士兵社保关系的转接;市委编办负责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退役士兵的编制;市国资委负责协调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和岗位落实;市教育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负责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考学升学和创业就业等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12.自然灾害救助:市民政局负责拟订救灾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以及中央、省和市级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农村受灾群众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遂宁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和国际国内减灾合作事宜。市发改委争取重大专项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市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市农业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等自然灾害监测、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市畜牧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指导灾后生产恢复。市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以及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市水务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负责防汛抗旱工作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市住建局指导市政基础设施的灾后结构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灾害恢复重建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指导灾害恢复重建规划。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抢修被毁公路、桥梁。市卫计委负责灾后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市电力公司负责灾区电力设施恢复工作。市公安局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疏导交通,协助开展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市粮食局保证灾区的粮食供应。市教育局指导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市科知局支持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市环保局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市统计局协助分析灾害情况。市安监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参与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和震害防御,并承担防震减灾宣传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市军分区组织、协调驻株部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组织部队协助抢险救灾,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市慈善总会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接收、管理分配募集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市红十字会开展救灾工作;视情在本辖区内开展社会募集、管理、接收、分配并监督分发救助款物;视情征募志愿者参与救助工作,必要时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救治工作,必要时提请上级红十字会呼吁国内、国际援助。必要时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电信遂宁分公司、中国移动遂宁分公司、中国移动遂宁分公司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信保障。

13.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市教育局负责教育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市人社局负责就业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市住建局负责拟订中低收入家庭(人员)住房的政策、规定和措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市房管局负责住房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市卫生局会同实施医疗救助,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市总工会负责困难职工补充性救助政策拟定、救助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

14.建立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和核对平台:市公安局按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提供查询户籍、车辆等信息;市人社局负责提供失业登记、缴纳和领取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信息;市住建局负责提供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交易、租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市国土局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各种惠农补贴、种植、养殖等信息;市林业局负责提供各种林地补贴等信息;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等信息;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的纳税等信息;中国银行遂宁分行负责协调获取存款等信息;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1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市发改委指导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范畴,加大投入;市公安局指导县市区公安机关协助做好街头救助工作,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依法严厉打击操纵未成年人乞讨、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市教育局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在校学生的帮教工作,落实救助机构教师待遇;市司法局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提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市财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治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中央和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专项资金;市人社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市城管局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市卫计委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收治流浪乞讨人员。

16.弃婴救助管理:市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救治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市发改委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市公安局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司法局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市卫计委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作;市民宗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17.收养登记:市民政局指导全市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办全市涉港澳台和华侨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18.殡葬管理:市民政局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和加强殡葬服务市场监管;市委组织部掌握党员、干部丧葬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市发改委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鼓励殡葬改革的服务收费机制,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违规收费行为;市委宣传部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市城区治丧活动中违反市容市貌、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办理丧事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各项权益的行为,由民政部门加以制止,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国土局加大对乱埋乱葬、毁田造坟等行为的治理;市林业局加大对乱埋乱葬、毁林造坟等行为的治理;市财政局根据殡葬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资金,引导建立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多元投入机制,加强殡葬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民宗局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严格按照各教的教义教规和殡葬法规开展追思、亡灵超度等哀悼活动;市卫生局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市质监局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对利用商业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市民政局对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予以监管;市环保局加大对殡葬服务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生态环保殡葬。

19.区域地名管理:市民政局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地名规划,编制全市地名规范,发布标准地名,发展数字地名;承担全市区、县、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乡镇、街、路、巷等命名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市住建局负责城市街道、路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20.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市民政局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市委组织部研究和指导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共同抓好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各项任务落实;研究和指导街道社区党员队伍建设,提出严格街道社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会同有关单位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社区党建实践经验,表彰先进;市综治办调查研究全市社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等工作;指导、推动平安社区(村)创建活动,推进影响社区(村)治安的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和社区(村)治安防控网建设;对社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考评,总结推广社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制定社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推进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智慧社区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市公安局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治安保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治安管理、社区禁毒、社区消防和社区群防群治等工作;加强社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维护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开展社区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市司法局指导开展社区普法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司法所建设和社区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社区安置帮教工作;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支持社区建设和社会组织发展;加强城乡社区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市人社局指导开展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发展家庭服务业等工作;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协同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能力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就专业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指导县区完成村镇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将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纳入规划管理;市住建指导城乡社区环境的改善工作;市农业局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农村社区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社区开展农村经济信息发布、农业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研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市文广新局指导城乡社区文化阵地和队伍建设;指导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培育发展社区文化;扶持传统文化艺术,推动社区特色艺术发展;对社区各类文化资源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市体育局制定城乡社区体育发展规划,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城乡社区体育社会组织、活动场所(地)、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市发改委把社区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社区建设发展规划;负责社区建设工程立项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制定社区教育工作政策、发展规划;组织指导、评估和检查社区教育各项工作;实现学校内外教育资源的双向开放,开展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和社区老年教育;创建学习型社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市总工会制定社区工会工作平台建设标准,重心下移配置建设资源,激活平台功能,大力开展“职工之家”等创建活动;市妇联指导社区妇女组织发挥作用,开展“五好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维护社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市残联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社区残疾人康复、就业、培训、文体等活动等工作;做好社区残疾人的扶贫解困工作。

21.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发改委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市国土局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养老服务设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进行落实,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人社局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市卫计委负责推动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医养融合;市国税局负责落实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市地税局负责制定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市教育局指导高校和中职学校等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推进养老人才培养;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负责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监督管理。

22.社工人才:市民政局统揽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证书的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并组织参加继续教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工作岗位的开发工作。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信访局、市扶贫移民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积极主动参与,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23.孤儿保障:市民政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市发改委将孤儿福利事业纳入相关规划,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司法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公安部门及时为孤儿办理身份证明等手续;卫生部门负责孤儿医疗康复保障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孤儿的教育权益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孤儿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孤儿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住建部门负责孤儿住房保障工作。

24.残疾人福利:市民政局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市残联负责残疾人的资格鉴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25.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职责: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配合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相关部门打击违法兴建殡葬设施;负责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养老机构、民政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临时性救助工作;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按政策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和承办市政府及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26.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负责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支持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参与涉及突发环境公共事件的应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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