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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公益慈善服务体系平台机制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7-24 11:2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直园区民政事务(社会事业)局,相关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健全现代公益慈善体系,实现对标跨越、提质提速、赶超进位,优化具有遂宁特点的公益慈善服务体系建设路径,推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慈善服务平台、队伍、资源、项目、机制有机融合,在遵循省、市指导性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党建引领、五善行动机制实践,遂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会同市慈善事业发展中心拟定了《公益慈善服务体系平台机制建设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形成的先进经验或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民政局反馈。

    联系人:敬进、漆吉,电话:0825—2325777

     

    附件:遂宁市公益慈善服务体系平台机制建设指引(试行)

     

     

    遂宁市民政局

                                  2023724


    附件

     

    遂宁市公益慈善服务体系平台机制

    建设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现代公益慈善体系,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遂宁市委城乡基层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社区慈善治理服务体系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遂委基治委〔20233号)文件精神及年度重点任务清单要求,结合加强基层慈善组织建设“四大行动”总体安排,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公益慈善服务体系平台机制建设的主要路径为依托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社会工作站(室),以延展、嵌入、嫁接等方式进行组织构架、制度机制、功能定位等方面的建设。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的公益慈善服务体系平台机制为市级公益慈善支持中心、县级公益慈善服务中心、镇街级公益慈善服务站、社区“遂心愿”爱心驿站等平台及根据运行需要建立的各项制度。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四条  市级公益慈善支持中心依托市社会组织孵化园、市社会工作支持中心建设,由遂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统揽运行,保持平台、队伍、资源同频共振。

    第五条  县级公益慈善服务中心依托县(市、区)、市直园区社会组织孵化园(基地)、社会工作总站建设,由承接孵化园(基地)或社会工作总站运行项目的机构统揽运行,保持平台、队伍、资源同频共振。县(市、区)、市直园区民政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公益慈善服务中心主任,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街级公益慈善服务站依托乡镇(街道)社会组织孵化园(基地)、社会工作站建设,按照“三单三库一基金”工作法,整合购买服务项目、专岗社工、社会组织、志愿服务、慈善基金等资源保障运行。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站长,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社区“遂心愿”爱心驿站依托村(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园(基地)、社会工作服务室建设,按照“三单三库一基金”工作法,整合社区慈善资源,与社区慈善基金建设同步推进,同时向小区院落延伸。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统筹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公益慈善服务体系平台按照功能整合、一室多用的原则进行搭建。县域内公益慈善服务体系平台各类标识、指示形象系统原则上应保持统一。

     

    第三章  功能定位

    第九条  各级公益慈善服务体系平台建设运行,同步接受市、县(市、区)枢纽型慈善组织的指导。

    第十条  市公益慈善支持中心主要依托市级社会组织孵化园,开展公益慈善组织培育、能力建设、公益慈善队伍建设,会同慈善、社工行业组织制定相关行业指引,开展公益慈善服务体系建设督导和调度。

    第十一条  县(市、区)、市直园区公益慈善服务中心主要依托县级社会组织孵化园(基地)开展公益慈善组织培育、公益慈善人才培养,统筹组织实施公益慈善项目,推动县域三级公益慈善组织体系建设和公益慈善统计、调度和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公益慈善服务站主要依托镇街级社会组织孵化园(基地)、社会工作站及基层慈善组织,促进慈善服务体系与社会组织孵化体系、社工服务体系融合发展。引导专岗社工、社区慈善基金及相关社会力量,按照“六有三化一分离”机制,建立经常性捐赠款物接收站点,指导辖区社区慈善基金运行,培育社区社会组织,资源链接,开展需求调查、社会救助、老幼关爱、社区治理、生计发展等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村(社区)“遂心愿”爱心驿站主要依托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及社区慈善基金,建立社区发现需求、社工包装项目、慈善资源提供保障、社会组织实施、多方联动参与的“募、管、用”机制,做优社区服务。

    第四章  机制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公益慈善服务体系平台在运行中要强化公益慈善组织培育、慈善人才培养、慈善资源整合、慈善激励回馈等探索,将经验成果提炼成制度机制或典型案例。

    第十五条  各级公益慈善服务体系平台要充分发挥支持和服务功能,通过项目化思维整合资源,实施试点示范服务,并将服务中形成的各类操作指引、指南和标准进行推广。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将各级平台的建设运行情况纳入慈善社工年度重点目标评定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引相关条款以现行政策为编制依据,有新的政策要求的,遵循新的制度和政策。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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