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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民政局 遂宁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 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4-19 16:1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园区民政、财政部门,市民康医院、市社会福利院: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构建全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精神,结合遂宁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的原则,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任务

(一)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

1.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后续如需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的,将另行发文通知。

2.救助额度。每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实际收费标准由各地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各地要指导养老机构向民政部门备案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收费标准。

行政给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

3.救助流程。本项救助采取“预评估、先入住、再申请、后救助”的方式。

(1)能力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低保家庭老年人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

(2)规范入住。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国家标准,评估结果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可到已在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备案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机构入住,与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协议,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3)申请救助。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应持老年人身份证(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机构鲜章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附件1),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在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施行前已经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的低保家庭全失能老年人,也可以申请救助,救助金从申请当月起算,之前的不再补发。

(4)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情况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确定救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5)资金发放。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到其本人账户。

(6)动态调整。救助期间,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代理人、养老机构应及时书面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根据审核结果,按规定于次月停发或调整救助待遇。

原则上老年人应选择户籍所在地市、县(区)养老机构入住。

(二)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给予补助

各地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给予补助。

1.机构确定。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服务条件。

2.补助标准。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各地要结合考核结果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具体考核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区县制定。

3.认定流程。符合条件且有意愿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填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资料。县级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现场查看,做出是否确定为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机构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机构。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履行牵头责任,细化业务流程,建立对相关养老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做好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抽查和资金管理。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残疾人福利和养老服务业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其中:养老服务股(室)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社会救助股(室)负责提供申请救助的低保对象月补助水平及动态管理等信息,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残疾人福利股(室)负责协助做好救助对象残疾人“两项补贴”情况审核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分配、支付、监管等工作。到2024年6月,各地务必要确定最高收费标准,完成政策制定和宣传、承接机构的确定和收费标准备案、低保对象全面摸底、入住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信息录入、救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二)加强资金监管。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县级财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专款专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各地要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机制、部门联合抽查机制,重点检查救助对象是否精准、救助标准是否正确、救助资金是否及时发放、救助信息是否公开等。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地方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补助资金。

(三)加强服务保障。各地要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人集中照护供给能力,加强机构护理能力提升和评估人员、照护人员的培养培育,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全国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省天府救助通系统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民政部门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四)加强宣传指导。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救助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要多方位展示现代化的机构养老服务内容,改变传统养老观念,消除老人对机构养老的顾虑。各地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抽查和评估工作,并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措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周期一致。若国、省出台新的政策,市民政局商相关部门及时调整。

附件: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2.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申请表

遂宁市民政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7日

附件1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

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紧急联系人


联系

电话


户籍


身份证号


入住机构前

的住址


已享受的行政给付

¨低保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其他                                         

老年人

能力评估情况

经评估人员                     、                 两人共同评估,该老年人能力评估属于:¨完好     ¨轻度失能       ¨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                ¨完全失能

入住机构名称


实际
入住
时间


机构
月实际收费(元)


养老机构意见

经核实,该对象实际入住本机构已满30天。

机构法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经核实,该对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元/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元/月。

经审核、公示,同意从           年            月起,给予救助            元/月。

审批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机构

申请表

机构名称


机构备案编号


机构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内设医疗机构情况

¨是

提供服务类型

¨出入院   ¨评估   ¨生活照料   ¨膳食

¨清洁卫生 ¨洗涤   ¨医疗护理   ¨文化娱乐

¨心理/精神支持     ¨安宁       ¨委托

¨康复     ¨教育   ¨居家上门

¨否

工作人员总人数

                               人

总床位数

           张

已使用床位数

           张

剩余床位数

           张

养老机构

申明

我机构在此申明:

1.我机构已建立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工作人员和场地设施均能承接相应服务。

2.截至申请之日起近一年内,我机构未发生消防、治安、食品安全等事故,且两年内未发生非法集资、欺老虐老等责任事故或刑事案件,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我机构将按照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不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民政

部门意见

审批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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