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园区民政事务局、局属相关事业单位:
现将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公墓审批及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民发[2017]170号)文件转发你们,请各地切实按照《通知》要求,遵照“分级负责、权责一致”、“谁兴办、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做好公墓审批和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民政局报备当年公墓服务管理运行情况及执法检查情况。
遂宁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15日
川民发〔2017〕170号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公墓审批及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墓审批及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原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公墓审批流程
对确需新建、迁建、改扩建公墓的,由属地民政局初审申报材料,审核同意后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逐级上报,符合条件的,由民政厅出具批复文件。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发改委审定的可行性报告、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申请建设公墓的单位依据民政厅的批复文件,办理需要发改、国土、城乡规划、环保等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按照国家基本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公墓建成后,由公墓属地民政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建设方移交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进行运营管理,并向民政厅书面报告。
二、落实层级管理职责
申请建设公墓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按照“谁兴办、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民政等各部门在公墓建设、服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责任。
(一)申请建设公墓的单位需严格按照基本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办理所有法定建设手续,履行项目监管责任。
(二)公墓属地主管民政局按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公墓建设管理直接责任和督促检查职责,并须按照公开公示要求于每年12月底前向社会通报当年公墓管理运行情况及执法检查情况。
(三)市(州)民政局履行对辖区殡葬行业进行工作指导、协调督查职责,督促落实公墓属地主管民政局的具体管理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保障公墓管理运行严格按照殡葬法规规定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并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民政厅上报当年辖区内公墓服务管理和行业监管情况。
(四)民政厅根据殡葬法规规定履行全省殡葬行业的监管职责,加强政策指导,督促落实行业标准规范要求,通过组织专项督查和重点抽查进行监督,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严格执行公墓管理政策
对已建成的公墓,当地政府要切实承担监督管理的属地责任,严格执行现行殡葬法规及相关政策,完善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手续,加强违法违规的整治力度,严控公墓虚高价格,打击炒买炒卖墓地行为,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在本通知正式下发后,民政厅不再办理公墓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不再制发《四川省社会公共墓地(塔陵)证书》,尚在有效期内的证书待期满后自动失效。
四川省民政厅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