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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民政局关于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5号建议的复函

来源:遂宁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7-03 15:1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黄东、张绪炳、杨平、漆洵代表:

你们在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有劳动能力适龄低保人员须工作的建议》(第25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全市已落实低保政策的人员除特殊丧失劳动力能力的人群及已经退休年龄人员外,全部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问题

市人社局出台了《遂宁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遂人社发〔2016〕21号),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畴,使其能够享受到由政府提供的多种就业援助服务。一是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坚持公益性岗位救急救难的安置原则,大力开发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保洁保绿等适合低保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进行过渡性安置。截至目前全市已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4447个。二是搭建用工需求交流平台,通过定期举办专场求职招聘会、岗位推介会的形式为低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创造面对面交流沟通的机会;三是在由政府主办的公共招聘网上开通就业困难人员招聘求职专栏,为用工双方提供“白+黑”、“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四是发挥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的优势,建立就业援助需求档案,并与收集到的用工信息进行配对,及时推荐低保人员就业;五是在各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增设就业困难人员绿色通道,为前来办事的低保人员提供从免费失业登记、援助对象认定、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创业)培训报名等一条龙服务。

二、关于将全市的低保资金、环卫资金与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有机结合的问题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省委编办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川民发〔2018〕40号)要求,我局牵头草拟了《遂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目前正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该试行办法出台后,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按照一定比例统筹安排,施行后将推动创新社会救助及其服务提供的内涵、理念与方式,建立健全物质资金帮扶与心理社会支持相结合、基本救助服务与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相补充、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衔接的新型社会救助服务模式。

三、关于对有劳动能力而拒不服从劳动,有等、靠、要、依赖想法的人员,可拒绝纳入落实低保政策,彰显社会公平、公正,避免基层人情保、腐败保,同时又为政府减轻负担的问题

我们针对已纳入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规定一票否决标准: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不予纳入低保。今年,我们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从今年开始对农村低保进行为期3年的整治,主要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以及城乡低保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退尽退、按户施保、按标施保、应补尽补”的总要求,实现工作程序规范、对象认定精准、基础数据精确、动态管理有效、人民群众满意的阳光低保、廉洁低保。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也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为我们的工作出谋献策,提出宝贵意见。

 

 

 

遂宁市民政局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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