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遂宁市民政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加减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科室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在实施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市民政局平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遂宁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遂宁市民政局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加减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民政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加减分工作,保证在平时考核中加减分科学、客观、公正,根据《遂宁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遂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加减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加分系局机关(含老龄办)各科室或工作人员个人因某项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各级表彰,给予个人的平时考核加分。
第三条减分系局机关(含老龄办)各科室或工作人员个人被通报批评、效能告诫、投诉查实等给予有关责任人的平时考核减分。
第四条被考核人单项(次)加减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加减分。
第二章 加分事项及标准
第六条科室工作单独获得各级表彰或者以局的名义获得各级表彰,给予作出相应贡献科室的有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加分。按照加分分值在有关人员中分配。
第七条个人获得各级表彰的,给予个人平时考核单独加分。
第八条同一项工作获得不同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分值计算,不重复加分。
第九条加分分值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加10分。
(二)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加8分。
(三)获得地(市)厅级表彰的加6分。
(四)获得省厅局属单位(处室)或市直相关部门表彰的加3分。
(五)获得本单位通报表扬的加2分。
(六)获得省厅局委、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加6分。
(七)获得省厅局委、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其他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加5分。
(八)获得本单位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加2分。
(九)其他符合加分情形的,由平时考核领导小组酌情审定分值。
第三章 减分事项及标准
第十条减分分值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违反效能建设各项规定被有关职能部门或本单位查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减10分;情节严重的减8分;情节较严重的减6分;情节一般的减3分;情节轻微的减1分。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情节特别严重的减10分;情节严重的减8分;情节较严重的减6分;情节一般的减3分;情节轻微的减1分。
(三)因本人过错,导致工作延误、失误情节特别严重的减10分;情节严重的减8分;情节较严重的减6分;情节一般的减3分;情节轻微的减1分。
(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尚未达到辞退条件的,1个工作日减3分;上班时间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每次减0.5分。
(五)被群众投诉且查实的减3分。
(六)被诫勉谈话的减1分;
(七)其他违反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平时考核领导小组按1—10分酌情扣分。
第十一条有上列情形,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未被追究法律责任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考核办法办理。
第四章 加减分审定
第十二条加减分按季度审定,在每季度末月进行。上季度未审定的,可顺延至下季度进行。
第十三条加分事项由科室或个人通过平时考核系统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系统管理员受理初审并收集相关材料,初审后提交市民政局平时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加分分值。
第十四条减分事项由市民政局人教科、办公室、监察室等报告市民政局平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市民政局平时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减分分值。
第十五条 审定结果公示后,计入个人平时考核得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平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