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遂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民政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川编办函〔2023〕77号)要求,我局拟对以下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
一、新增“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地名命名、更名规定及批准程序,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政处罚”“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政处罚”“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行政处罚”“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事项5项。
二、取消“对民办托养机构的监督检查”行政权力事项1项。
调整后,保留权责事项40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处罚22项,行政检查6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
附件:《遂宁市民政局拟调整权责事项清单》
遂宁市民政局
2024年1月15日
附件
遂宁市民政局拟调整权责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类型 | 权力 名称 | 设定 依据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 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 方式 | 备注 | |
1 | 行政 检查 |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 《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 《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追责情形:《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2655972 | 新增 |
2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地名命名、更名规定及批准程序,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1.立案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为,应当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是否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法定告知。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2655972 | 新增 |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类型 | 权力 名称 | 设定 依据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备注 | |
3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1.立案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为,应当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是否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法定告知。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2655972 | 新增 |
4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 1.立案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行为,应当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是否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法定告知。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2655972 | 新增 |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类型 | 权力 名称 | 设定 依据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备注 | |
5 | 行政 处罚 |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名处 | 1.立案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为,应当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是否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法定告知。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地名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2655972 | 新增 |
6 | 行政 检查 | 对民办托养机构的监督检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 |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实际,对民办托养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民办托养机构指出并责令其改正。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2655972 | 取 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