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民政局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教育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2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6〕15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制度内容,体现了精准救助、适度保障、差异服务的理念,在统筹城乡发展、分类制定标准、优化供养服务、加强制度衔接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当保障的基本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保障和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
二、目标任务
(一)精准认定特困供养对象。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执行。
(二)规范救助供养审核审批程序。按照属地管理、高效便民原则,严格遵从“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和终止”的特困救助供养程序办理。具体审核审批程序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执行。
(三)科学制定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统一的基本生活标准和差异化的照料护理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全省特困供养标准低限、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制定公布,全市统一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四)合理安排救助供养形式。各县(区)要根据特困人员的实际状况,充分尊重其意愿,合理安排和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供养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规定执行。
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辖区内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精神障碍疾病的,由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患有法定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街道)和县(区)综治、民政、卫计等部门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治疗。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五)切实加强各项制度衔接。县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六)全面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福利院等各种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控、安全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疾病治疗等救助供养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规定配备服务和护理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鼓励志愿者组织参与服务工作。
(七)强化救助供养资金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救助供养资金。市级财政负责保障市级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有农村集体经营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各县(区)要健全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集中供养的资金按月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资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
三、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监督等职责。
(二)强化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实施监督,严肃查处救助供养资金被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杜绝和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特困人员的认定、审核、审批以及供养标准、资金使用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府热线、意见信箱、网络投诉等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短信等媒体和门户网站以及村(居)务公开栏、信息宣传栏、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和政策,鼓励群众团体和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各地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热情支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四)开展摸底排查。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在2017年5月底前,对现有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特困群众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精准复核,准确掌握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在供养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等特困人员分类基本情况。尤其要准确掌握原来享受低保政策的城市“三无”人员情况,将其从城市低保对象中剥离,不再享受低保政策。
排查后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可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但未认定为特困人员的特困群众,应当按程序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前期已享受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的居民,要及时退出救助供养范围。按照“一人一档案”的要求,规范建立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管理档案,纸质档案必须与电子台账一致,并同期录入全国低保信息系统,同时建立特困人员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在2017年3月31日前,将摸底排查情况形成总结,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联系人:陈健、联系电话:2325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