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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第157号委员提案的复函

来源:遂宁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09-12 14:4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谢玉英委员:

您在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落实配套政策,建设小区老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议》(第157号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的问题

2017年底,我市被列为全国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其中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照中心)建设属于改革试点重点项目。2018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成立遂宁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遂府办函〔2018〕14号),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目督室、政府办、民政、财政等16个市直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同时,我市建立了改革试点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协调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实现了推动日照中心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关于科学制定规划,促进协调发展的问题

2017年,在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遂宁市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遂府办函〔2017〕49号)中已明确提出了“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探索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加以补充完善。”的要求。

2018年,市政府相继印发的《关于印发〈遂宁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遂府办函〔2018〕12号)、《关于印发〈遂宁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遂府办发(2018)12号)、《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遂府办发〔2018〕36号)等文件,也均将日照中心建设列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再次提出“2019年在全国部署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对于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

我市早在2014年就编制完成《遂宁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其中日照中心建设属该项规划的重点,我市各县区、园区也正按照专项规划以及相关文件要求,扎实推进日照中心建设。2018年开始,我市开始调整往年以社区为单位建设日照中心的思路,积极整合中、省改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和日照中心建设资金,以街道(乡镇)或片区为单位,集中力量建设既具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功能,又能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个别条件合适的还可提供机构养老服务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有效解决日照中心建设资金分散、社区场地偏小、服务功能不全、服务人员不足、管理运营困难等问题。全市已投入1000万元资金建成10个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截至2018年底,我市已建成日照中心595个,每年为36万人次的老年人提供了服务。

三、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的问题

近年来,中、省、市连续出台多个文件支持日照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规划引领、土地支持、人才培养、财政支持、税费优惠、融资信贷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同时,我市各级各部门也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日照中心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以及税费等优惠政策。

四、关于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的问题

我市自2014年开始就建立了对日照中心的财政扶持政策,对每个新建的城市日照中心按30万元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对每个新建的农村日照中心按25万元给予财政资金补助。自2018年开始,我市又将日照中心的运营补助纳入了财政预算,让日照中心真正实现“建得起”、“开得走”、“有效益”。

谢玉英委员,非常感谢你对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也希望你能一如既往地为我们的工作出谋献策,提出宝贵意见。  

 

遂宁市民政局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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