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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遂宁市民政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保险行业协会 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06-0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老龄办,民政局,财政局,园区民政事务局、财政局,各保险公司遂宁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和《四川省关于加强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5〕13号)精神,积极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高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提高老年人及家庭抵抗风险能力,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体现公益、投保自愿的原则,稳步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为我市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发展目标。营造踊跃投保的社会氛围,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更多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加大保险缴费优惠力度,加大老年人优待扶持力度,加强宣传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网点建设,拓宽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渠道,让意外伤害保险最大限度惠及广大老年人,形成更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风险保障屏障。2016年,部分县区已开展试点工作,2017年,各地要全面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到2018年,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覆盖到所有自愿参保的城乡老人。

      二、保险制度

      (一)保险定义。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因遭受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事件直接导致老年人身体伤害或死亡时,依照合同约定,给付受益人保险金的一种商业保险。

      (二)参保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但不应低于50周岁。

      (三)保险责任范围。老年人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外出旅游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均应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产品的具体责任范围及履约要求,由承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产生的医疗、照护费用以及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残疾,由承保保险公司给予赔付。具体赔付金额及细则在保险协议中明确。

      三、主要任务

      (一)特殊老年人群体统保。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园区民政局、老龄办统一组织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入住机构老年人参保。入住合法运营养老机构(经批准设立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社会老年人全部纳入参保对象。未投保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其入住老年人的保费由养老机构全额承担,不得向老年人另行收取;已投保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可鼓励入住老年人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鼓励居家老年人群参保。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居家老年人自行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老年人家庭、子女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倡导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困难退休职工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或对自行购买的退休职工给予适当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缓解社会保障压力,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抗风险能力,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增进老年人福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抓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正确舆论引导,切实把这一为老服务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突出工作重点。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要突出特殊困难老人、空巢老人、高龄老人、重点优抚对象、机构内老人这几类重点人群,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全面开展特殊老年人群体统保工作。

      (三)争取社会支持。发挥村(居)委会、基层老年协会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推动和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捐资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发挥慈善事业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支持作用。鼓励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理赔维权服务,依法维护投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稳妥推进。已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试点的地区,要总结经验,扩大范围,稳步提高老年人群体意外保险覆盖面。尚未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在做好统保工作同时,逐步推开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工作范围,共同推进我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开展。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慈总会以及中国人寿四川省分公司分配我市650名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名额(分配名额及方案见附表1、2),受赠对象为80周岁以上特殊困难老年人,请各地尽快落实。

      四、保障机制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老龄办牵头,民政、财政、保险行业协会、承保公司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内容。老龄工作部门要担负起牵头责任,提出改进保险服务、加强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推动落实特殊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统保工作,督促未投保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为入住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老龄工作部门做好配合。财政部门要将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服务和监督功能,做好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配合老年人做好索赔、投诉等服务工作。承保保险公司应推广符合我市实际的保险产品,切实优化服务,做好政策宣传,不断提升为老服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老龄、民政、保监行业协会等部门要加强对老年人意外伤害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商业保险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确保公平公正有序的保险竞争环境。要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承保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加强评估结果的运用,形成奖惩机制。对评估结果满意度高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老年人投诉率高的,积极督促整改;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应建立退出机制。

      (三)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手段和城乡社区等各类宣传平台,面向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正确认识意外伤害保险。广泛宣传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资金来源和投保流程等主要内容,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方案家喻户晓,提高全社会参与积极性。承保保险公司要加强保险产品的宣传推介,帮助老年人形成正确认识,确保投保老年人了解自身权责。

      附件:1.各县(区)园区受赠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名额

      2.特殊困难群体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遂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遂宁市民政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7年6月6日

      附件1

      各县(区)园区受赠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名额

      
    县(区)、园区 受赠人员名额(人)
    船山区 100
    安居区 100
    蓬溪县 100
    射洪县 100
    大英县 100
    国开区 80
    河东新区 70
    合计 650


      附件2

      特殊困难群体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保障项目 保额 保险赔偿金
    意外身故(伤残) 50元/人 10000元
    疾病死亡 500元
    意外住院津贴 30元/天(单次限20天,全年限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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