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办理服务流程,强化申请人诚信承诺和社会救助依规审核确认,通过建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社会救助申请人“双承诺”机制,进一步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增强救助办理依规服务意识和诚信申请意识,最大限度防范化解社会救助领域风险隐患,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环境。
自2025年7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办理“双承诺”机制。
(一)适用范围
1. 民政救助事项、低收入人口认定,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和临时救助。
2.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办理社会救助、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工作人员。
3.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事项受理窗口。
(二)承诺事项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承诺依法依规办事、热情优质服务、严格保守秘密、维护公平公正等内容。社会救助申请人承诺诚信申请、主动配合、及时告知等内容。
(三)承诺方式
1.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承诺书须在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事项受理窗口明显位置摆放,接受社会监督。
2. 将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社会救助申请人“双承诺”作为社会救助服务的必须内容,实行一例一签,对象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长期有效;再次申请,需重新签署。
3.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申请人承诺书应归入救助对象申请档案;对申请人有认知障碍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当指导其阅读、理解相关承诺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