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市救助站:
现将《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紧急通知》(川民发【2017】1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跨省救助协调机制、处置机制、宣传机制,充分运用各种信息化手段,提高跨省接送工作效率。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社会事务科。
遂宁市民政局
2017年9月26日
川民发〔2017〕147号
四川省民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
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近来,我省一些地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跨省救助工作因对象复杂、情况特殊、工作难度大,导致相关工作机制和救助职责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影响了救助管理工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没有自主返乡能力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行动不便者等特殊困难对象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跨省特殊困难对象是救助管理工作中最需要关心关怀、最需要特别关注的救助对象,亟需引起各地高度重视。我省是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大省,跨省接送救助工作涉及面宽、个体情况复杂、责任重大、任务繁重,是救助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稍有不慎就容易引起严重后果。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跨省困难对象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和艰巨性、复杂性,认真研究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跨省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和规范要求,妥善处理跨省救助工作面临的相关问题,切实加大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力度,努力做好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
二、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各地要针对特殊困难对象跨省救助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跨省接送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救助管理规章制度,细化明确跨省接送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到事前甄别、事中协调、事后跟踪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跨省特殊困难对象救助有关规定,严肃工作纪律,认真负责处理每一起个案,按照职责分工不得推诿或拒收,确保救助管理工作和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
(一)强化跨省救助机制。各跨省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履行跨省救助职责,加强与省外对口救助站和省内救助站的协调、沟通和情况通报,在明确相关职责的前提下,妥善协调、处置我省滞留外省市救助站人员的接送、返乡安置工作。对于接收或接回省内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救助站可与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市、州救助管理站协商,采取由跨省救助管理站送返或户籍所在地的市、州救助管理站接回的方式解决跨省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返乡事宜;对于户籍地在外省(市、自治区)被我省救助的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由跨省救助管理站负责与对口省(市、区)救助管理站联系、协商,流出省不能将特殊困难受助对象接回的,由跨省救助管理站将外省(市、自治区)的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护送到流出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救助管理站或相关民政部门。对于跨省救助管理站与对口省(市、自治区)救助管理站联系、协商不能达成接送返乡意见的,应及时将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情况及协调联系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厅,由省厅负责与流出省(市、区)民政部门协调处理,特殊情况将由省厅书面报告民政部处理。
(二)坚持就近就便救助原则。除跨省救助管理站外,其他救助管理站在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救助管理任务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也可以直接从外省接回或接收本地的特殊困难救助对象,送返或资助在本辖区受助的外省籍救助对象。本着就近就便的原则,各救助管理站在辖区内救助的毗邻省(市、区)的特殊困难受助对象,可不再送往跨省救助管理站,直接就近送到毗邻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救助管理站,接送情况应函告相应跨省救助站知晓。
(三)严格对外宣传工作纪律。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特殊、复杂、敏感,管理服务涉及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社会高度关注,极易引发重大舆情事件。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系统建立的工作QQ群和微信群要注意群内安全管理,不得邀请无关人员参与,对外宣传均须建立报审制度。倡导正面宣传,反映救助管理系统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事迹,但对于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涉及相关人员基本权益方面的问题必须慎重处理,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同意。
三、注重协调,加强沟通。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是一项跨区域性的工作,各地要加强流出地、流入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协作、配合,在工作沟通中注意工作方法和工作细节,妥处有关分歧。同时,各地要充分利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以及DNA采集、人脸识别、身份证识别技术等信息化手段,精准识别跨省特殊困难救助对象具体信息,加强跨省工作联系中的资料档案收集管理,提高跨省接送工作效率。各地在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接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社会事务处。
四川省民政厅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