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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儿童福利院2017年向社会组织购买培训项目和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的公告

来源: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2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意见》(遂府函〔2012113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遂府办函〔2013177号)要求,2017年遂宁市儿童福利院拟向社会组织购买培训项目和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一)遂宁市儿童福利院管育人员、全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管理人员及社会服务团队能力提升培训项目;

(二)儿童福利院标准化建设项目。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立项2万元,培训人数不少于40人,培训天数不少于3天。

(二)儿童福利院标准化建设项目6万元,按市民政局要求查找儿童福利院风险点,完成相关评估,制定出台遂宁市儿童福利院《抚育工作标准》、《康复工作标准》、《特殊教育工作标准》、《社工服务标准》、《岗位工作标准》等5个标准化实施方案。

三、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上年度年检合格;

(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四)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五)有开展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并具有良好的信誉。获评 3A 及以上等级,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要业务范围的组织优先。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周期。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1030止。

(二)项目方式。有意参与的社会组织直接向市社会福利院申请。项目申报材料(规定格式的项目申报书,机构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机构提供统一付码证书)、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机构荣誉证书等原件(备审)和复印件。超过项目申报周期提交资料不再受理。

(三)评审立项。市社会福利院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项目的规范性、可行性及预期目标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公示后予以立项,签订立项协议(合同),项目结项后拨项目资金。

(四)项目实施。本项目实施周期截止到 20171220,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经市社会福利院批准。项目执行过程中应主动接受市社会福利院及相关单位和社会的监督,并及时提交项目报告、档案、财务资料作为绩效评价依据。项目完成情况将与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结合。

 

7505

联系人:曾雪梅;联系电话:2325617

 

 

 

遂宁市儿童福利院

2016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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