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局属相关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民政厅社会事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川民发[2017]10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附件: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厅社会事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川民发〔2017〕102号)
遂宁市民政局
2017年7月11日
附件
川民发〔2017〕102号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厅社会事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民政社会事务工作量大面宽,对象特殊,敏感复杂,社会关注度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事务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障孤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民政厅社会事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2017年7月3日
四川省民政厅社会事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民政厅社会事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相关社会事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民政厅社会事务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包括中央和省级福彩公益金,下同)安排,由民政厅协同财政厅分配,用于补助各地民政社会事务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明天计划”项目资金、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儿童福利机构及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资金等。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孤儿(含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三)“明天计划”项目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捐赠,帮助城乡孤儿得到医疗救治和康复。
(四)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殡葬设施设备建设和节地生态安葬试点项目,推动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工作要求,有效供给殡葬基本公共服务。
(五)儿童福利机构及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解决儿童福利设施短缺、老化,未成年人保护设施、设备不足等问题,推动落实孤儿养育、困境儿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硬件设施设备需求。
第三条社会事务专项资金按照政策规定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规范、高效。
第四条社会事务专项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和项目补助法分配。因素法具体根据项目补助对象数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和努力程度、定额补助标准、工作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主要根据我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儿童生存和发展需要以及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民政厅对各地上报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基本养育需求情况进行审核,按照中央、省和市县分级承担的原则,中央资金按人均标准进行补助(目前为每人每月400元);省级资金按地方应补助资金10%、40%、25%的比例分别对成都市、扩权县和民族地区、其他市进行补助。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民政厅根据各市(州)按时上报的本地区(含扩权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及民政统计年报的救助数据、救助管理工作绩效、资金使用管理绩效、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和努力程度等,采用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
(三)“明天计划”项目资金。对符合救治条件的残疾孤儿实施非手术类救助、体检、康复医疗进行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省两级福彩公益金分担,其中体检费、住院治疗费、康复医疗费分担比例为7:3,营养服务费分担比例为5:5,采用据实分配资金。
(四)儿童福利机构及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资金。根据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需要,重点给予困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扩建以及设备购置等适当补助,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
(五)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按照《四川省“十三五”殡葬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展目标和任务,重点对困难地区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改扩建以及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
(六)其他新增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及其使用范围等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条建立完善项目申报制度,各市(州)于每年7-8月分类申报第二年社会事务建设项目和资金,各地申请殡葬服务设施、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厅的项目资金请示,扩权县直接报送省厅,其他须报请市州转报省厅。
(二)符合省有关专项规划和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的优先考虑。
(三)当地政府明确支持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
(四)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立项、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设备设施购置项目申请参照执行,但一般应具备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补助,按照部、省两级发改委、民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项目申报条件和审核程序,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补助项目投资计划。
第六条 社会事务补助资金只补助政府举办的管理服务机构。原则上同一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重复给予补助。
第七条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资金分配程序。具体流程如下:处业务经办人员先对各地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根据当年工作重点任务和相关资金管理要求提出初步方案,经分管处长和处长审核后提交处务会研究,商财政厅同意形成初步方案,会同规划财务处审核后形成呈报厅领导的请示方案,待分管厅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示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由财政厅会同民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第八条各地收到省级社会事务专项资金后,按规定及时将资金下达相关项目单位。有预算指标提前下达规定的,须提前下达部分社会事务专项资金。
第九条各级民政部门及有关项目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社会事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民政厅定期把下达各地的所有资金、项目清单发送各市州民政局,由其加强对辖区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建立完善社会事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制度。民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重点对孤儿生活保障资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明天计划”资金使用效果,殡葬服务设施、儿童福利机构及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效果进行综合考评,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社会事务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一)评价方式。主要采取以项目单位自评为主、上级部门抽评为辅的方式。在收集项目文件资料、细化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深入到部分项目点,实地查看项目申报、实施及运行情况,收集相关数据资料,通过汇总整理,结合项目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定量和定性分析形成评价结论,经过复核和交换意见后,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二)评价内容。对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预定进度计划,自评说明或检查评价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1、对于按照因素分配法分配的资金,要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进行考核和评价:孤儿基本生活费必须用于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的支出;流浪乞讨救助资金必须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保护支出。
2、对于按照项目分配法分配的资金,要明确考核验收标准,制定项目验收表,采用打分方式进行验收,通过现场评价,重点检查资金拨付到位、设施建设进度(开工、封顶、竣工投入使用)、设备购置到位等情况,说明资金使用、项目实施产生的效果等。
(三)评价结果使用。按照谁用钱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使用情况较好的地区和单位,在以后年度的资金项目安排中优先考虑;对资金滞留过多、项目进度缓慢、资金使用绩效差或存在违纪违规现象的,要责成立即整改,并视问题严重程度提请有关部门问责,同时对按因素分配法进行分配的扣减相应资金、对按项目法进行分配的五年内不再安排社会事务项目资金。
各地须在次年3月底前将当年下达资金使用情况及设备设施建设成效以书面、图片、数据等方式报告厅社会事务处。凡未按要求报送的市州和县市区,视情况扣减相应资金。
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事务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专款专用。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按照《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民和谁使用、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