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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民政局 中共遂宁市委社会工作部 关于印发《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5-16 01:1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行业管理部门,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现将《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监督管理。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据本示范文本修改章程,强化章程意识,严格按章程完善内部治理、规范外部行为,实现规范化建设高质量发展。

遂宁市民政局    中共遂宁市委社会工作部

2026年1月15日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适用于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2026年1月

说  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社

会团体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三、【 】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方便社会团体修改,正式章程中请删除,()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遂宁市XX协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名称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是由     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              ,英文名称为              ,缩写为             。【本款为可选项】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遂宁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宗旨应当载明: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事业,助力遂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遂宁市民政局,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是          。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共遂宁市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与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本章程示范文本中统一使用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二者选择其中一种)。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负责人职务,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具体到门牌号】

本会的网址:                         。【本款为可选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一)                                       ;

(二)                                       ;

(三)                                       ;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业务范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表述,聚焦主业,具体、明确、清晰】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政策规定,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         。【可填写: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一名自然人代表一个单位。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同业人员;

(二)单位会员应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                             

……

【以上可结合实际修改,须明确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会员从事的专业或行业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单位会员应持有法人登记证书等】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件;

(二)经     审核通过【可填写: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

(三)由本会记载于会员名册,颁发会员证。

【以上可结合实际增加“经会员介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内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  )退会自由。

【可自行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可自行规定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以下为可选项】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

会员担任本会理事、负责人、监事的,不得以会员除名处分代替罢免程序。

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理事会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提出退会,但拒不出具书面通知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会员担任本会理事、负责人、监事的,不得以退会代替辞职。在依法按章程卸任以前,其依法按章程承担的义务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可填写: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应与第九条第二项保持一致】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以下为可选项】

(一)   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应当交回会员证,当年度已交会费         。(明确是否退还,如部分退还的须规定计算方式)

本会置备会员、会员代表、理事、监事名册【实行会员代表大会的保留“会员代表”表述,并保持全文一致】,由秘书处【填写内设机构具体名称,并全文保持一致】负责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对会员、会员代表、理事、监事名单产生争议时,以名册记载为准,但有证据证明记载确有错误的除外。

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会员代表、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由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备注: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二者选择其中一种),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会员100人以上的可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一般不超过会员数量的1/3】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市委社会工作部备案;【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还应当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负责人;【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负责人的应当使用该表述】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备注: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也可在章程中赋予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负责人人选、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等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选项1】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选项2】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市委社会工作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社会团体中途由会员大会制度改为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需提前召开理事会,拟定章程修改草案以及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组成比例和每届任期,并召开会员大会通过后,选举会员代表】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大会召开前,须确认会员(代表)名单,提前   日【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代理出席,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并载明授权范围。每个会员可以接受   份【填写数字】委托。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理事长)主持。会长(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按无记名投票的得票数确定;其中,实行等额选举的,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实行差额选举的,当选得票数最低比例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人【此处应填数字】,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人【此处应填数字】,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

(二)                                  ;

……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经市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代表、监事会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指导员向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由其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理事会在届中,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本会筹备成立、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报经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市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须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不设常务理事会的删除“常务理事会”】以及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不设常务理事会的删除“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          【可选填: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四)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本会解散时,负责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选项1,适用于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社团】理事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工作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选项2,适用于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团】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本人出席,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列席会议。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理出席,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并载明授权范围。每名理事可以接受   份【填写数字】委托。

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程。提前通知的时限等会议规则由理事会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少于7日。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累计     【每届最多不超过3次】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经理事会召开会议确认,丧失理事资格。名册保管机构须在理事名册上作记载。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当保留本款表述,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可不写本款】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设立常务理事会的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当选的得票数比例不低于到会理事的2/3,但差额选举的得票比例由理事会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仅指聘任制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理事会投票事项,须当场统计和公布投票结果。理事会可以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投票统计结果上确认签字。

第三十条  理事对理事会出席人数、人员或者表决、投票等有异议的,须当场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理事会在到会监事的监督下,由会议主持人组织讨论、核查后,按本章程规定表决。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                     ;

……

【除(一)必选外,其他事项可由社会团体根据实际需要在第二十六条中选择】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备注:理事数量超过100个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保留本节内容;不设常务理事会的,删除本节内容以及章程中所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表述,并重新编制条文序号】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每届最多不超过4次】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1名,副会长(副理事长)    名【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至少3名】,秘书长1名。

【备注: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人】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记录和人民群众口碑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工作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影响力、公信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勤勉尽职,廉洁自律,公道正派,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任职回避:

(一)负责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由同一人兼任;

(二)会长(理事长)、秘书长虽来自不同会员单位,但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三)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或者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四)拟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及负责人事、审计、财务等工作人员或者人选,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特定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任职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同一职位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八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理事长)推荐、理事会通过,报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经市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社会工作部门报告,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

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会长(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可不写本项】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备注:会长(理事长)或秘书长的职责还可以在下列选项中选择: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作出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书面决议一般提前拟制好草案,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修改并填写票决人数等】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成员签名。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     年。【最低不少于30年】

拟免职负责人和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社会工作部门报告。本会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变动决议后30日内报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备注:社会团体应实行监事会制度,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且为单数】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名【监事人数不少于3人,按单数设置】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增补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审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社会工作部门、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召集内部分歧和争议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并督促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备注:设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必选;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可删除】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法定名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对本会证书、印章保管产生分歧时,由理事会按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表决。如负责人违反本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关于证书、印章保管的规定,或者不执行理事会决议,可按本章程的规定予以罢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民主协商、内部调解和表决规则解决各类内部分歧和争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如遇到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没有规定的情况,负责人、理事均可以提出解决方案,提交理事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本会内部分歧和争议通过以上方式不能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为:单位会员:XXX元/年,个人会员:XXX元/年。【最多不超过4个档次】

本会不强制单位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强制单位或个人参加收费活动、接受第三方有偿服务、付费订阅产品或刊物、提供赞助或捐赠。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2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财务收支通过依法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个人或其他非备案账户收支。

本会收取费用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涉及收费的,须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名【不超过2人】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按照法规政策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规定,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人数少于三人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联合建立党组织;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但未转接党组织关系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临时党组织;暂不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时,通过接受党建工作指导员的联络指导或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是党员的,优先推荐担任党组织书记,上述不是党员的优先从管理层中的党员推荐。

本会党组织具备换届条件的,与本会理事会同步换届。

第七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会员增强政治认同、主动接受党的领导,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履行社会组织党组织基本职责,包括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七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落实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有关要求,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并自登记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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