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直园区民政事务(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办理服务流程,强化申请人诚信承诺和社会救助依规审核确认,营造社会救助领域廉洁诚信的良好氛围,经研究决定,自2025年7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办理“双承诺”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社会救助申请人“双承诺”机制,进一步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增强救助办理依规服务意识和诚信申请意识,树立诚信友善、温暖和谐的社会救助关系,最大限度防范化解社会救助领域风险隐患,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环境。
二、适用范围
1. 民政救助事项、低收入人口认定,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临时救助。
2.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办理社会救助、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工作人员。
3.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事项受理窗口。
三、承诺事项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承诺依法依规办事、热情优质服务、严格保守秘密、维护公平公正等内容。社会救助申请人承诺诚信申请、主动配合、及时告知等内容。
四、承诺方式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承诺书(见附件1)须在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事项受理窗口明显位置摆放,接受社会监督。
将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社会救助申请人“双承诺”作为社会救助服务的必须内容(见附件2和3),实行一例一签,对象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长期有效;再次申请,需重新签署。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申请人承诺书应归入救助对象申请档案;对申请人有认知障碍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当指导其阅读、理解相关承诺事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和社会救助申请人“双承诺”机制是提升社会救助效能,构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地民政部门要强化思想认识,坚持有利于群众、不增加基层负担原则,确保“双承诺”机制按期全面推行。
(二)坚持奖惩分明。各地对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履行承诺,认真履职履责,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较高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不履行承诺,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情形,影响不大的给予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影响较大的报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监督问效。建立“双承诺”机制是健全社会救助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要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相结合,进一步畅通政策咨询、信访举报渠道,着力提高社会救助质效。市民政局将把该项工作纳入各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附件:1.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承诺书(模板)
2.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承诺书(模板)
3. 申请、承诺、委托核对授权书(模板)
遂宁市民政局
2025年6月19日